交8萬元相親后“閃婚”又“閃離”,男子要退費!法院判了
向婚介公司付費8萬元,一個月就和相親對象“閃婚”;婚后發現兩人性格不合,半年內又“閃離”。婚介公司以保證“閃婚”為名,收取的高額服務費能退回嗎?4月24日從宜昌市西陵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近日審理了一起這樣的婚介公司服務合同糾紛案。
2023年11月29日,程小帥與某婚介公司簽訂了《閃婚定金協議》,并支付5000元的相親保證金。此外,雙方口頭約定,在相親滿意、順利結婚等時間節點,程小帥應當向某婚介公司支付相應的服務費用。
協議簽訂當天,婚介公司即聯系紅娘介紹小帥認識林小美(化名)。相處幾天后,程小帥便向婚介公司支付了相親滿意定金5000元。相親過程中,程小帥累計向婚介公司支付了80000元的婚介服務費。
2023年12月29日,程小帥與林小美(化名)登記結婚,婚后因性格不合等原因分居,并于半年后通過訴訟離婚。
程小帥認為,婚介公司采用欺騙手段(婚托)與其訂立服務合同,且收費畸高,違反公平原則,遂將婚介公司訴至西陵法院,要求撤銷口頭達成的婚介服務協議,并退還8萬元婚介服務費。
西陵法院審理后認為,程小帥與婚介公司簽訂的《閃婚定金協議》,及雙方之間形成的事實上的婚介服務合同,系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具有法律效力。
關于程小帥主張撤銷婚介服務合同的問題,法院認為,程小帥通過婚介公司的介紹認識林小美,在婚介公司和紅娘的撮合下辦理結婚登記,之后雙方因認識了解時間太短、性格不合,導致夫妻感情不和離婚。婚介公司已按照婚介服務合同履行了義務,程小帥也支付了婚介服務費。
程小帥主張婚介公司串通騙婚,誘導簽訂閃婚協議,并隱瞞相親對象身體健康等信息造成損失,但沒有向法院提交相關證據予以證實。
同時,程小帥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簽訂閃婚協議時就應當知曉閃婚的性質、結果及可能造成的風險,且原告程小帥在庭審中也認可知曉該事實,故程小帥主張撤銷雙方的婚姻介紹服務合同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是否返還婚介服務費8萬元的問題,法院認為,婚介公司收取8萬元的婚介服務費與正常婚介服務費相比標準確實畸高,且婚介公司在庭審中也未提交證據證實收取的高額婚介服務費具有相應的正當性、合理性。
因此,婚介公司在履行合同中存在明顯的瑕疵行為,法院考慮到婚介公司為原告程小帥提供婚介服務過程中,提供了相親對象信息和來回奔波等實際付出的時間成本、精力成本及陪同相親、撮合雙方結婚等支出的交通費、電話費等必要合理費用,酌情判令婚介公司返還程小帥婚介服務費合計3萬元。
來源:新聞晨報